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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質管理與廢棄

  環保署依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」公告石綿為列管毒性化學物質,已將石綿使用用途逐年禁止或限制,另依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管理石綿及其製品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,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。

(一)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

  環保署於78年5月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,並逐年限縮石綿使用用途,且已訂定全面禁用期程,包括已禁止製造、輸入、販賣及使用青石綿(Crocidolite)及褐石綿(Amosite);已禁止石綿使用於新換裝之飲用水管及其配件;已禁止石綿用於製造石綿板、石綿管、纖維水泥板、石綿防水膠、隔熱材料、矽酸鈣板、石綿繩索、石綿墊片、石綿瓦及剎車來令片等。目前除了用於研究、試驗、教育外,其餘用途均已禁用。

(二)廢棄物清理法

1.處理相關法規規定

(1) 已依「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」第4條第8款明確規定「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」之判定基準。

(2)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,其處理方式應符合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」第20條第15款之規定。

(3)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,其貯存、清除、處理如違反規定,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2.清除處理機構數量

  全國可受託清除處理「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(廢棄物代碼:C-0701)」之合格清除、處理機構,可至環保署「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」-「各類清理機構查詢」中,點選「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」 及 「 輔導設置清除處理設施 」( 網址:https://wcds.epa.gov.tw/WCDS/),選擇廢棄物代碼:C-0701 進行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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